关于反对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献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为反对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献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的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献用作应付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容许在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减。二、企业和个人必要向分担疫情预防任务的医院捐献用作应付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容许在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减。
捐赠人凭分担疫情预防任务的医院出示的捐献接收函办理税前扣减事宜。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出售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的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必要向分担疫情预防任务的医院,使用权捐献用作应付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确保建设税、教育费可选、地方教育可选。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的组织和分担疫情预防任务的医院拒绝接受的捐献,不应专项用作应付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累计日期视疫情情况自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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